10.3969/j.issn.1004-4043.2003.07.012
浅谈私分国有资产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对政府发文成立的临时性机构能否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应该以该机构的职责来论,而不应以该机构或该机构的组成人员的身份来论;在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过程中,应强调其私分行为是否体现单位的意志和单位的整体利益,不能仅凭单位是否"人人有份"来认定其犯罪构成;对单位私分"小金库"的行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私分国有资产、临时性机构、共同贪污、犯罪主体
DF625(刑法)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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