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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3.07.005

论刑事诉讼中私人获取的证据--兼对证据合法性的批评

引用
我国刑事诉讼中私人无权获取证据的做法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理论上,我国应赋予私人获取证据的权利;对私人不正当获取的证据,以权利保障为政策依据,基于私人取证与国家工作人员取证的区别,更应放宽证据能力的限制.制度设置上,实现取证主体的泛化;当证据为辩护证据时,一律容许,当证据为控诉证据时,在少数情况下予以排除;同时,毒树之果可食.

刑事诉讼、私人、证据排除、证据合法性

DF73(诉讼法)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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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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