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3.05.024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股份行为的定性
@@ 随着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的加快,特别是公司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公司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得到迅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大量设立,从而也出现了公司人员向国家工作人员送"股票"和其他"股份"等不良现象.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股票"的定罪处罚问题,由于股票交易的规范性,其价值容易认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的把握已不成问题.但对于一些非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或募集资金时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送出资证明书等各种规范和不规范的"股份"的情形,由于它不同于规范的"股票",其运行中存在明显的不规范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其定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自己未出资的"股份"有多种形式,包括:已接受并取得了符合法定要式的出资证明书;或者虽无出资证明书,但知悉已登记上了股东名册;没有任何书面凭证,但出资股东之间一致认可"股份"存在并已告知接受人.这些情况该如何从法律上去界定呢?笔者认为,出资证明书不同于股票,其情况复杂多样,比较特殊.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接受未出资的"股份"是否构成受贿罪,及如何计算受贿金额,除了要考虑属于未出资"股份"这一重要特征外,还应从受贿罪构成要件方面综合考虑.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D924.392;D630.9;R395.6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