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3.05.022
传讯过程中时机的把握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一规定给案件的侦破增添了难度,更对侦查人员综合素质尤其是预审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侦查人员如何提高12小时内突破案件的技能,如果抓住审讯时机,利用环境创造合适的审讯氛围,提高审讯过程中驾驭双方互动关系的能力,是审讯实践中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从时机属性角度,对如何把握传讯过程中的时机,提高"12小时"讯问成功率作一初步探讨,以抛砖引玉.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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