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3.05.007
对证明标准问题的一点思考
@@ 按照诉讼认识论的观点,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标准应当是客观真实,也就是现行法律所说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实,这一对证明标准的表述也就是哲学认识论上的"实事求是"和"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这一近乎理想的标准与人类世代追求的"不枉不纵"目标有异曲同工之处.以理想目标作为确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固然十分"正确",却忽略了诉讼证明的本来功能,也无视法庭上的证明活动所要受到的一系列法律限制,因而注定是不能得到实施的.同时,目标一旦代替了标准,也就等于抹杀了具体标准的存在价值,导致公检法三机关以及不同的法官各有其对理想标准的理解,也使得中国刑事审判中实际不存在任何可操作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标准.
证明标准、标准问题
D925.2;F744;G271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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