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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3.05.005

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几个问题

引用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刑法修正案(三)所制定的一个新罪名,是一种不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分别情况决定是否负刑事责任;对于刑法修正案(三)公布之前实施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应当分别情况适用当时的法律定罪处罚.

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毒罪、刑法修正案(三)、恐怖活动犯罪

DF622(刑法)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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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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