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3.05.003
析村级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包括村党支部、居委会党支部等基层党的组织以及城市社区服务组织.村级基层组织人员的公务可分为村级公务和国家、社会公务,此类人员在从事国家、社会公务时,应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畴.依据现行法律,村级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村级公务中受贿尚不能认定为犯罪,建议增设"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
村级基层组织、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职务犯罪
DF636(刑法)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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