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3.01.012
使用暴力挟持他人勒索财物如何定性?
@@ 案情介绍
被告人魏某等三人于1999年1月14日晚9时许,在某大酒店舞厅,对曾经因跳舞与之发生争执的被害人张某(女,21岁,无业)采取推搡、打耳光、脚踢的手段强行将其挟持至该酒店301房间,向其勒索财物,先逼其写下:"借陈某现金一万元"的借条一张,并令其立即"付还",后被告人魏某指使被告人陈某、秦某跟随张某到其宿舍搜得现金700元,3600元的存折一张及张某的身份证.当晚,张某被控制在大酒店301房间,直至次日被告人陈某从银行取得3600元存款后,才将被害人张某放回家.
勒索财物、使用暴力
D924.35;D924.34;D924.11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