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2.12.012
简化出庭笔录设想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支持公诉时,出庭的书记员应当将庭审情况写成笔录,详细记载庭审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公诉人出庭执行任务情况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主要内容以及法庭判决结果,由公诉人和书记员签名.这并不是新做法,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一直沿用这种做法.一般认为,庭审笔录主要有三个作用,其一,作为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依据;其二,作为对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履行审判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的依据;其三,作为复查案件时的根据.司法实践中,出庭笔录曾经在检察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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