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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2.12.006

利用工作便利向犯罪分子透露侦查信息应如何定性

引用
@@ 主要案情 何某和樊某分别系某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和刑侦支队民警.2000年3月,两人违反规定先后出资入股位于某市的绿盛娱乐总汇.嗣后,在股东会上,何某、樊某得知负责经营绿盛娱乐总汇的个体业主杨某有在经营过程中以"早退罚款"名义向外出卖淫女收取所谓"出台费"的事实.2000年5月7日晚,樊某在绿盛娱乐总汇内遇见两名穿便衣的本局民警出入,但不知其名.樊某即将此情况告知杨某,两人怀疑治安支队在查该娱乐总汇,遂打电话给正在家中病休的何某,并在电话中描绘了其中一名民警的外貌.

工作便利、侦查信息、犯罪分子、利用工作

D918;D414;G27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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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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