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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2.10.022

人民法院拥有强制措施决定权、变更权之商榷

引用
@@ 一、人民法院拥有强制措施决定权、变更权有损于司法正义 程序正义要求中,裁判者的中立性是基本内容之一.裁判者如果对案件事先存在预断、偏见,对案件"先入为主",那么这一程序就是非正义的.法律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都规定了相应的条件,一般都是以有罪认定为前提的.以逮捕为例,它要求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明显是有罪的认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中立的审判主体在判决作出前应该视被告人无罪,如果法院对被告人适用了强制措施,实际上已经认为其构成犯罪,这不符合国际公认的保障诉讼正义的刑事诉讼的最基本要求.

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变更权、决定权

D925.2;D624;TP311.52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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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

1004-4043

11-1451/D

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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