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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2.10.011

不宜以"立法本意"分析具体案件

引用
@@ 在研究某些疑难复杂具体案件或者在法庭上辩论时,往往能听到这样一种声音:"对于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以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符合立法本意的."或"对于这种行为如果以犯罪论处,有违立法本意."等等.这种话听起来似乎很有说服力,但是,细细想来,却发现这种以"立法本意"分析案件的方式用在理论探讨上无可非议,然而将其用于分析具体案件却是不可取的.

具体案件、立法本意

D926;D915.182;I922.291.91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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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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