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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2.09.026

举报信件转办不宜移交原件

引用
@@ 举报信件是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控诉犯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裁体,也是专门职能部门查处违法犯罪的重要证据.举报信件的性质、内容、作用决定着其理应纳入密件管理范畴.为加强对举报信件的管理,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等职能部门相继出台了<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均对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查处作出了相应规定,这对预防举报信件的遗失和泄密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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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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