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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2.09.022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时间界限

引用
@@ 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司法实践中,因"不移交"时限无明确司法解释而产生认识不一致,导致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存在较大差别.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中发现有严重违法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应移交司法机关,即发现即移交,否则构成"不移交";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执法人员应在查清全部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后移交,否则构成"不移交";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执法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移交的,就可认定为"不移交".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时间界限、的时间

R54;D925.1;D641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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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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