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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2.08.021

"证据不足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妥

引用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此,有观点(详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2期第55页欧尧刚的<证据不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一文)认为该规定不够严谨,因为他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是也可以作出起诉的决定,故建议将该款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够妥当.人民检察院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可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证据不足、不起诉、出不起

D925.2;D631;I207.41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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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

1004-4043

11-1451/D

2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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