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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2.06.015

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只能为故意

引用
@@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理论上有不同见解,有的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过失取得、泄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不能以本罪论处."[1]也有的认为对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其犯罪构成在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2]

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

D924.33;D824.334;F713.51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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