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五十九条应予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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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2.05.024

刑诉法第五十九条应予完善

引用
@@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查阅修改前的刑诉法,在第三十九条可以见到主要内容与此相同的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修改后的刑诉法的内容与原来的规定相同.笔者认为,由于基本照搬原条文,现行刑诉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存在疏漏,该条文中关于行使逮捕的批准权和决定权的机关的规定与我国宪法及刑诉法的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应根据宪法的规定与刑诉法的立法原意对该条进行适当修改.

刑诉法、十九条

D926.3;R221;D631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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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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