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2.04.020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刑罚依据的异议
@@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以销售金额的多少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笔者认为,这一立法及司法解释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都有不适之处.
销售伪劣商品罪
D924;D924.33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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