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2.04.007
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之重构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检察监督制度,限制了检察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有效行使,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及保证诉讼公正的要求.但完善检察监督制度,必须审慎地处理各种利益和价值的冲突,寻求平衡点,以免矫枉过正.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时,既要对已有的抗诉制度进行完善,使之便于操作,也要拓宽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加检察监督的方式,但着重点要放在检察监督"预控力"的扩大上.
民事诉讼、检察权、审判权、司法改革
DF72(诉讼法)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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