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2.03.026
应以"公务人员"代替"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贿赂罪主体具有"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依法从事公务、依法定的国家职务或者国家授权"的特征,"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贪污贿赂罪的刑法称谓,由于其本身词义的限制,不能满足这三个特征,因此,应当以词义更加相符的"公务人员"代替"国家工作人员",从而使立法得到进一步完善.
贪污贿赂罪、立法、主体称谓、构想
DF636(刑法)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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