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2.03.003
论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正确界定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关键在于解决不确定利益的性质和归属问题.由于不确定利益本身的不确定性,使得它必须与取得的手段结合才有现实意义,因而手段对于其性质具有决定意义:当它与正当手段结合就是正当利益,当它与不正当手段结合就是不正当利益.从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关于行贿罪的三款规定的内部联系看,将不确定利益归属于不正当利益完全符合立法本意.从现实情况看,行贿案件中的绝大多数都是为了谋取不确定利益,如果将其排除在不正当利益之外,将使行贿罪虚置,于司法实践十分有害.
不正当利益、不确定利益、行贿罪
DF636(刑法)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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