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2.01.017
"以贷还贷"中的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 [基本案情]
甲信用社为收回丁公司的逾期贷款,信用社主任王某主动与欠丁公司款的乙建筑公司联系,表示愿意贷款给乙建筑公司,由乙建筑公司将该笔贷款归还丁公司的欠款,甲信用社再从中收回丁公司的贷款.1996年10月29日,甲信用社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乙建筑公司按甲信用社要求,联系丙公司作为其借款保证人.
以贷还贷、保证人、承担责任
D922.282;F832.4;F275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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