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2.01.003
析特别防卫权意义上的"行凶"
"行凶"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特别防卫权的首要适用对象,是指具有伤害、杀人故意所采取的损害后果无法确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攻击行为,它不仅包含直接故意的杀人、伤害等犯罪行为,还应包括间接故意杀人、伤害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违法行为以及实施杀人、抢劫等其他犯罪所采用的暴力手段.
特别防卫权、行凶、暴力、违法行为
DF611(刑法)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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