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1.12.014
如何认定基于无效合同的债权转让
@@ [基本案情]
1993年3月10日,A建行支行受B工行支行委托,与C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贷款种类为甲类委托贷款(即B工行支行将该行500万元计划外资金交由A建行支行贷给C公司),贷款数额500万元,贷款期限为13个月,月息7.2‰,用途为C公司在海南的房地产开发经营.D化工厂在借款合同书的担保单位栏处签字并加盖了公章.同日,D化工厂向A建行支行提交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合同书>,明确表示保证C公司按期还本付息,贷款到期后,C公司若不能如期偿还500万元贷款时,在接到A建行支行书面通知后3个月内代为偿还所欠借款本息.
无效合同、债权转让
D923.6;F832.4;TU723.1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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