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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1.09.024

应正确理解和执行"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

引用
@@ 笔者在接触伤害案件中曾遇到两种情况:一是法院在审理公诉伤害案件时,对公安机关法医鉴定结论与检察机关法医鉴定结论不同发生争议的,择其中之一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重新鉴定,对另一方鉴定材料完全不用;另一种是办案部门对只经公安或检察机关法医作过一次鉴定感到可能有误的,径直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重新鉴定、正确理解、有争议

D919.4;R683;D261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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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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