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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1.08.023

论民事检察监督方式之选择--兼与林贻影、滕忠同志商榷

引用
民事法律监督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能,其包括检察机关对民事主体的民事实体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两个方面的监督.由此,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当不仅仅包括民事抗诉权,还应当包括民事公诉权.

民事检察监督、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诉权

DF84(司法制度)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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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

1004-4043

11-1451/D

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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