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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1.06.019

浅议拘役罪犯的假期折抵刑期问题

引用
@@ 我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投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有的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将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假期折抵其刑期提前释放.对此做法,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以假期折抵刑期,理由是:刑法只是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并不是硬性规定每月应该回家一至两天,这里的"可以"应该根据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服刑期间的表现来确定,认罪服法,表现好,可以给予其每月一至两天的假期,反之则不允许其回家.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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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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