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1.06.003
盗、抢毒品与犯罪客体的冲突及协调
在司法实践中,盗、抢毒品依其行为性质是分别作为盗窃罪、抢劫罪处理的,但是,这样认定的结果与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刑法典关于类罪的编排原则相冲突.根据犯罪构成中的合法权益原理,盗、抢毒品的"被害人"由于对毒品的占有是非法的,这种处于非法状态下的权益就不能成为刑法理论中的客体,即不是合法的所有权.笔者认为,盗、抢毒品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程序意义上的法秩序,而不是普通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即所有权.
盗窃、抢劫、毒品、犯罪客体
DF61(刑法)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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