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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1.04.021

刑事判决书不应改变当庭宣判的内容

引用
@@ 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存在这种情况:庭审后,经合议庭合议当庭作了宣判,而送达的刑事判决书内容却与当庭宣判的内容不完全相符,即刑事判决书改变了当庭宣判的内容.有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庭宣判后至刑事判决书送达前的这段时间并不计入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期限和被告人的上诉期限,如果这段时间发现当庭所作的判决有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当然可以变更其内容.笔者认为,这种作法欠妥,理由如下:

刑事判决书、当庭宣判

D925.2;H146;H314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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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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