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1.04.011
法院、检察院共同赔偿制度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这项制度复杂的办案程序不仅严重制约了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而且由于对共同赔偿责任的划分存有异议,也给赔偿决定的执行带来了重重困难.为保障受害人及时取得赔偿,应对共同赔偿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将法院、检察院共同赔偿改为法院单独赔偿.
赔偿、共同赔偿、立法完善
DF718.5(诉讼法)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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