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交办"不是一种案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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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1.02.027

"领导交办"不是一种案件来源

引用
@@ 在检察司法实践中,有些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常常将"领导交办"直接作为案件来源的一种,并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加以引用和表述.诸如,表述为"此案系党委(或人大)领导交办的",或"某某(上级)检察院领导指示办理的",或"本院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或反贪局长)指示查处的"等等.人们习惯统称之为"领导交办"的案件.笔者认为,这种理解和作法是错误的,理由有二: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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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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