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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1.01.022

公诉人应有法庭笔录的阅览权和确认权

引用
@@ 法庭笔录是由书记员制作的记载法庭审判活动的诉讼文书.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审判长、证人及当事人有权阅览法庭笔录,并应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但未规定公诉人的阅览权及确认权(在法庭笔录上签名).笔者认为,立法应尽快对此予以完善.

阅览权、公诉人、确认权

D923.43;G251;H030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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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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