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01.01.002
金融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刑法对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保险诈骗等六种诈骗罪,虽未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要件,但它们均有这一目的,是不言自明的.对"非法占有"应理解为不法所有.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后进行诈骗的,当两种行为均构成犯罪时,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确定以何种犯罪处罚.使用伪造的信用证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的,构成法条竞合,应定信用证诈骗罪.
金融票证、诈骗、犯罪、金融诈骗罪
DF625(刑法)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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