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1379.2016.09.014
汾河水库上游水源涵养区水生态补偿标准研究
生态补偿的目的是调动水源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者的积极性,保证水源地的可持续发展。在流域水生态补偿机制构建过程中,补偿标准应建立在充分考虑流域上游生态保护方所承担的机会成本以及流域下游生态受益方支付意愿的基础上,再通过政府财政状况和相关生态补偿资金进行核定。运用支付意愿法和机会成本法对汾河水库上游水源涵养区水生态补偿标准进行了测算,确定了补偿标准的范围为5.0亿~14.8亿元,并根据汾河水库上游娄烦县、岚县、宁武县、静乐县的常住人口数量和植被恢复面积对补偿资金进行了分配。
水源涵养区、水生态补偿、支付意愿法、机会成本法
38
F062.2(经济学分支科学)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14M550774。
2016-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