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1379.2011.10.001
河流立法的伦理基础
伦理与法律具有产生的同源性、共同的要素组成、大部分相同的调整范围、共同的物质文化基础等共性;它们的区别有规范的特性不同、调整对象的外延不同、强制性不同、运作的模式不同、治理社会的程度不同等.伦理与法律相互渗透、互相补充、相得益彰.河流伦理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拓展到人与河流的关系,河流伦理对河流立法的启示体现在人类必须学会与河流和谐相处,强调尊重河流生命、热爱大自然的原则,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等三方面,这体现了人们对人与河流和谐共处的主观价值追求,不仅可以使河流伦理能够渗透到河流立法中,而且可以主导河流立法的价值取向和秩序规则.只有将河流伦理与河流立法结合起来,才能实现人与河流和谐相处的流域法治秩序.
伦理基础、法律、和谐、立法、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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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1;TV88(法的理论(法学))
2012-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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