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代理人挪用保户资金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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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理人挪用保户资金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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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业务员李某,系该公司专职从事保险业务推销和保险费收取的保险业务代理人.自2002年11月1日至2003年2月20日期间,先后向保户收取保费四万元后,未及时将保费上缴公司而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公司发现后多次向其催讨,但至2003年5月25日案发未交.

保险公司、代理人、公司代理

F842.3;F279.246;D996.1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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