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与责任并重
@@ 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一级、二级、三级);警督(一级、二级、三级);警司(一级、二级、三级);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条例>还规定,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警衔工作适用该条例.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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