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第356条性质的探讨--兼谈累犯制度的完善
@@ 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制造、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对再犯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从重打击的决心.但该条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理论界也说法各异.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就性质而言是特别累犯.
刑法第356条、累犯制度
D925.2;D924;D669.5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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