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4179.2008.13.036
关于太湖流域管理立法的思考
美国通过<田纳西流域管理局法>设立田纳西流域管理局,在该流域开发与治理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我国太湖流域管理立法可加以借鉴.在立法主体上,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立法是最好的选择,这是权力来源正当性和法律保留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立法程序上,应当实行公开和公众参与甚至举行听证.该流域管理机构最好是一个行政性公司,并具有广泛的、足够的权力和权利,拥有太湖流域的相关产权,以便取得与太湖治理相适应的足够能力.
立法主体、公众参与、行政性公司、水与环境产权、太湖流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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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882;DF466(治河工程与防洪工程)
江苏省社科联课题B07-12;江南大学人文社科预研项目208000-52230730
2008-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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