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将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近日签署第320号国务院令,公布<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条例经2001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27条,包括长江河道采砂的管理部门及职责、管理办法、开采办法、违反规定的处罚等内容.条例规定,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及其管理活动的,应该遵守本条例;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条例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实行采砂许可证制度.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将收取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全部上缴财政.条例还规定了违反条例的各级处罚措施,包括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的处罚办法.(长江)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河道砂石资源、国务院、采砂管理、许可证制度、行政首长负责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措施、水利委员会、主管人员、违反规定、开采、监督检查、机关、规划制度、管理活动、管理部门、管理办法
32
D92;TV8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