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4179.2001.07.005
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立法协调性初探
从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各自的概念出发,在理论上阐述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水污染防治是水资源保护的手段之一,是水资源保护的一个环节,而决然不能代替水资源保护。水资源保护除包括水污染防治之外,还包括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等方面,是水量、水质的全面保护。同时分析了我国立法工作中两者关系处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国外立法经验总结,提出了协调我国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的建议。“水法”承担起水量、水质和水体的全面管理职能,而“水污染防治法”则应在前者的基础上,将水的质量控制在恰当的标准之内。
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立法、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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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6(中国法律)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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