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956/j.ss.1001-8409.2017.02.08
数字内容产业的自我规制研究
构建了包含政府、运营商、提供商和消费者等4个利益主体的自我规制体系.结果显示,运营商作为规制者,如果其曝光提供商不良行为的概率增加,提供商就需要向运营商输送更大的利益,从而合谋意愿降低;消费者投诉成本降低,虽然导致提供商向运营商输送的利益减少,但合谋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增加,从而合谋意愿降低.串谋均衡时,运营商的边际监督激励低,高水平的欺诈不仅取决于低水平的监督,还取决于提供商的行贿成本.
数字内容产业、自我规制、串谋均衡、曝光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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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62.9(经济学分支科学)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173036;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KYLX_0075
2017-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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