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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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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修法工作历时四年终于完成.《实施条例》坚持了支持与规范并重的总体思路,明确了新时代民办教育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高质量、办出特色的方针和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的定位,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完善了民办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实施条例》中有一个重要修订,就是关于民办学校招生问题的规定.修订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的规定.二是增加了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范围的具体限定.三是增加了民办学校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的原则要求.四是禁止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组织考试和提前招生.五是授权省级教育部门对区域内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统筹.相关修订,特别是对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简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管理、办学具有重要影响和重大意义,要深入分析其逻辑机理,深刻领会修法精神并做好贯彻落实.

2021-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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