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侵犯教师受聘权的分析
@@ 一、越权无效.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行政职权.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之一.行政机关如果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了其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侵犯、具体行政行为、职权范围、越权无效、法律法规、行政诉讼法、行政职权、基本理念、超越职权、行政法
G4(教育)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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