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专题(8)论教育保护职责与监护职责
@@ 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关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尤其是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与学生是监护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监护职责,应当按照无过错或者公平原则确定学校的责任,即凡是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在校受到伤害,学校均应像无过错的监护人那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确定学校的侵权赔偿责任,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系统教育、保护职责、学校、未成年学生、赔偿责任、无过错、管理和保护、在校期间、校对、两种观点、教育关系、监护职责、监护关系、过错原则、公平原则、监护人、组织、损害、侵权
G40;G64
2007-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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