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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恢复原状民事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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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134条与《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一款规定了我国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恢复原状作为承担方式的一种却在理论与实务适用中存在诸多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未对恢复原状的内涵界明。笔者通过分析恢复原状的性质以及在不同侵权形态下恢复原状制度的适用情形,建议建立起以恢复原状为原则的民事责任救济体系。

恢复原状、民事责任、损害赔偿

228

DF51(民法)

2017-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3-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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