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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身份证件”犯罪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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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犯罪客体,增加“并处罚金”的刑罚,对“买卖”的行为进行处罚,还将“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也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单独定罪。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当下不断出现的侵犯公民身份证件的犯罪,有利于预防企图以侵害公民身份证件为基础的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但这种概括式的修改,也增加了关于身份证件犯罪认定的不确定性,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易导致裁量权的滥用。此外,修改中未对于单纯购买行为能否入罪等问题做出相关规定,期望今后的司法解释中能得以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

217

D924.3(中国法律)

2017-02-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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