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劳务致损责任研究
《侵权责任法》第35条后半段对个人劳务致提供劳务方自己损害作出了规定,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若提供劳务一方自己受到损害需要根据其与劳务接受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该规定,如果劳务接受方没有任何过错则提供劳务一方就得不到任何赔偿,这样的规定减弱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不符合劳动保护原则。因此,这一立法缺陷应予以修正。
个人劳务、过错责任、劳动保护
216
D923(中国法律)
2016-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88-88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个人劳务、过错责任、劳动保护
216
D923(中国法律)
2016-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88-88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