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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务致损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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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5条后半段对个人劳务致提供劳务方自己损害作出了规定,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若提供劳务一方自己受到损害需要根据其与劳务接受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该规定,如果劳务接受方没有任何过错则提供劳务一方就得不到任何赔偿,这样的规定减弱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不符合劳动保护原则。因此,这一立法缺陷应予以修正。

个人劳务、过错责任、劳动保护

216

D923(中国法律)

2016-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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