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泸州“第三者遗产纠纷案”论合同法基本原则之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民法当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意思是法律行为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要求。但是作为一项比较抽象的基本原则在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适用规则下,公序良俗原则并不经常适用于民事案例的判决中,而且这项原则本身是对最为体现民法精神的民法第一原则私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一种限制,因而公序良俗原则适用起来难度高,影响大。2001年的一起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法律行为无效的案例引起了民法学者和大众的关注与讨论,从这个案例中也反映出了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第三者遗产纠纷案、论合同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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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2(金融、银行)
2016-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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