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22.11.003
区域协同立法主体的类型与协调机制研究
引言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2022年3月1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对省级、设区市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规定了一项新的立法权,即区域协同立法权.
区域协同立法、协调机制、立法主体
D90;F274;F127
2023-0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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